用户协议

您成为 电票圈用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隐私条款并同意本隐私条款。作为 电票圈服务的正常操作程序的一部分, 电票圈收集、使用并(在一些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您的资料。本隐私条款作为 电票圈服务协议的附件,在您注册成为 电票圈用户后立即生效,并对您及 电票圈产生约束力。
一、涉及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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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电票圈对您的资料的使用
您同意 电票圈可使用关于您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电票圈持有的有关您的档案中的资料,及 电票圈从您目前及以前在 电票圈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有助于确保在 电票圈进行网络交流,并执行 电票圈的用户协议。 电票圈有时候可能调查多个用户以识别问题或解决争议,特别是 电票圈可审查您的资料以区分使用多个用户名或别名的用户。   为限制在 网站上的欺诈、非法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使 电票圈免受其害,您同意 电票圈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您的个人资料进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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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电票圈对您的资料的修改或删除
您可以授权 电票圈帮助您修改您在 电票圈填写的一切个人资料。如您违反服务协议等 电票圈规则或法律规定, 电票圈有权经电子邮件告知后在网站数据库中删除您的个人资料、关闭账户或者限制您使用 电票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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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电票圈对您的资料的披露
电票圈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鉴于技术限制, 电票圈不能确保您的全部私人通讯及其他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隐私条款中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对此 电票圈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如果出现信息资料泄露事件, 电票圈会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公安网监部门,进行相应的技术补救工作。
电票圈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电票圈风险控制要求以及相关协议要求向网监、网信等政府部门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五、您对其他用户的资料的使用
在 电票圈提供的交易活动中,您无权要求 电票圈提供其他用户的个人资料,除非符合以下条件:您已向法院起诉其他用户的在 电票圈活动中的违约行为。
六、密码的安全性
您须对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此, 电票圈建议您不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在 电票圈的用户名和密码。
七、规则修改
电票圈可能不时按照您的意见和 电票圈的需要修改本隐私条款,以准确地反映 电票圈的资料收集及披露惯例。本条款的所有修改,在 电票圈公布有关修改内容后自动生效或在该等条款指定的日期生效。


附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2015 年 2 月 4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主要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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