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或“被告”)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12 民初 32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管委会”或“原告”)与广泰源因渗滤液处理费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泰源于 2023 年 1 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3)京 0112 民初 324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本次民事判决结果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渗滤液处理费 23,963,259.58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3,963,259.58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11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1,616.3 元,由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 2021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 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2、由于本次判决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12 民初 324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
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承兑人信用信息披露
12月份票交所披露承兑数据
承兑人 | 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累计承兑发生额 | 6,465,395.77元 | 截止日期 | 2023-12-31 |
承兑余额 | 0.00元 | 披露日期 | 2024-01-01 |
累计逾期发生额 | 0.00元 | 票据介质 | 电票 |
逾期余额 | 0.00元 | 系统备注 | 披露信息与票交所记载信息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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